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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广州市天河金迪经济发展公司、广州市日旺机电设备厂、广州市天河金迪实业开发总公

作者:樱桃 日期:2021-1-3 17:44:45 信息来源:

  我和小保姆本院移送执行你们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恢150号终结执行裁定书。

  终结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作出的(200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49,616,420.33元(暂计)以及执行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03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原执行案号:(2003)穗中法执字第1466号】。该案于2011年9月13日,裁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2018年11月1日,本院作出(2003)穗中法执字第1466号、(2018)粤01执恢审 46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广州市天河金迪实业开发总公司所有并占有使用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杨箕村泰兴直街金迪大厦第二十二层至第二十八层的全部房产(包括迪美阁、迪雅阁)。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在现场了查封公告,该查封裁定书已送达给金迪大厦的物业管理处留存。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对本案立案恢复执行【案号:(2019)粤01执恢150号】。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在现场了处置公告,拟对上述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处理。

  2019年9月16日,案外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街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向本院提交了执行申请书,以本院查封的上述房屋是属于该社的土地补偿物业为由,请求停止对上述房屋的评估、拍卖,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以保障人的。

  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将案外人提出的执行移送执行一庭审查、裁决。2020年3月31日,本院作出(2019)粤01执异108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的请求。该案外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了诉讼。2020年10月26日,本院作出(2020)粤01民初169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街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的全部诉讼请求。现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街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不服,向广东省高级提出上诉,现正在二审当中。

  本院认为,鉴于案外人对本院查封的执行标的提起了不服执行之诉,且该诉讼正在二审过程中,现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案需要待审判结果生效后,再决定是否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之的,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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