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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2021年第一批违型案例

作者:佚名 日期:2024-3-6 15:50:55 信息来源:

  2021年以来,平湖全面开展生态风险隐患排查,持续开展固体废物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嘉兴市生态局平湖(下称“平湖”)将对查处的违型案件进行定期通报,以案说法、以案育企,提升专项行动力,不断增强企业环保守法意识。

  2020年9月30日,平湖执法人员对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东侧厂房内设置有一个玻璃加工车间,该车间二楼为玻璃淋漆生产工段和淋漆烘干工段,主要使用油性漆。该公司在淋漆工段和淋漆烘干工段的运行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但淋漆工段未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淋漆烘干工段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根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嘉兴市生态局于2021年1月4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0年11月26日,平湖执法人员对某五金厂进行执法检查。该厂正在生产,主要从事轧钢生产。检查时,该厂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排放口有废水正在排放,入网口有废水正在排放,监测人员于废水入网口进行采样。监测报告显示该厂入网口所采水样总铁平均浓度为21.2mg/L,超过《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表2间接排放限值(总铁≤10mg/L)。

  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第二项,嘉兴市生态局于2021年2月18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月5日,平湖执法人员对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主要从事光伏机械加工生产业务。该公司车间外南侧建有一个危废贮存库,敞开式设置,库房用简易彩钢棚搭建,无防雨防渗防漏措施,库内堆放有桶装废切削液,且该危废仓库设置与环评验收文件不符。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嘉兴市生态局于2021年3月31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月27日,平湖执法人员对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该公司主要从事EPE(珍珠棉)生产加工。该公司建有2条造粒生产线条EPE(珍珠棉)生产线台粘合机等设备,检查时2台粘合机正在运行。经查,截至2021年1月27日,该公司未依法报批EPE(珍珠棉)生产建设项目的影响评价文件。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国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嘉兴市生态局于2021年4月7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2021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嘉兴市生态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生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嘉环发〔2020〕74号)第12项关于“未设置废物识别标志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嘉兴市生态局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企业是排污的主体,也是治污的第一责任人。近年来,生态政策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相继修订,对企业的环保主体责任,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行政处罚力度也不断加大。

  再次提醒广大企业主,违法可能意味着高额罚款、行政、查封、停产关闭,甚至是刑法,请广大企业主务必高度重视企业环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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